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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规定每季度向组织部门报送安全生产情况

发布日期:2015-06-12 浏览量:1629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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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20号)和《湖南省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一岗双责”暂行规定》(湘办发〔2013〕5号)精神,使组织部门及时掌握安全生产有关情况,在干部选拔任用和干部监督工作中更好地运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成果,近日湖南省委组织部致函省安委办,要求将由每年上半年向组织部门报送上年度安全生产情况和领导干部因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被问责追责的情况,改为每季度向组织部书面报告上季度相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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