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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严打煤矿违规违法生产

发布日期:2015-05-07 浏览量:1337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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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四川省安监局获悉,今年以来,四川省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时有发生,特别是3月以来相继发生了3起较大事故,共造成16人死亡。煤矿较大事故的发生,暴露出一些地方和企业在煤矿安全方面存在问题。为此,四川省安监局6日发布了《关于迅速扭转煤矿安全生产被动局面的紧急通知》。

  《通知》提出,凡申请隐患整治的煤矿企业必须制定隐患整改工作方案,方案应包括隐患整改内容、具体整改作业点、整改措施、整改顺序、整改时限等,并报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批准。同时,要加强整改过程现场安全管理,有效防止煤矿借整改之名非法、违法组织生产建设。对隐患整治完毕的煤矿,要严格标准、程序进行验收。

  《通知》指出,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继续加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工作力度,严格执法,突出重点地区、重大隐患和重要环节安全监管,继续深入开展煤矿“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始终保持煤矿“打非”高压态势,严厉打击煤矿企业借隐患整改之名行生产之实、在批准的生产建设区域以外生产建设等违法、违规行为。凡经国家和省检查发现非法违法行为的地区,省政府安办将严厉查处市、县两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监管责任。
  
  《通知》具体提出以下几点要求。
  
  严格落实关闭矿井和停工停产矿井的监管责任,确保关闭矿井关死封实,确保停产停工矿井真停产真停建。
  
  严格煤矿采掘头面核定制度。省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迅速制定煤矿采掘头面专项整治方案,开展专项治理。所有的采掘作业头面和维修作业头面必须保证通风系统合理、可靠。所核定的采煤工作面必须采掘接替正常,采煤方法正规;所核定的掘进工作面必须以正规合法的矿井、采区等设计为前提;核定的维修作业工作面必须有严密的安全措施,杜绝不合理的多头多点同时作业。
  
  严格复产复工的管理。对于劳动定员不足,五长(矿长、安全矿长、生产矿长、机电矿长、总工或技术负责人)、五科(生产科、通风科、机电科、安全科、调度室)、五队(采煤队、掘进队、机电队、运输队、通风维修队)等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不到位,不能组织正规循环作业的煤矿,必须封存相应的采掘头面,否则坚决停产停工,不准进行间隙性的生产或建设。要严格落实复工复产验收把关责任,市属煤矿由市(州)政府主要负责人签字负责,各产煤县(市、区)的煤矿由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签字负责,川煤集团、古叙公司由董事长和总经理共同签字负责。
  
  加强密闭栅栏管理。各县级管理部门和煤矿企业要建立密闭栅栏档案(包括台账、现场照片、检查记录),并标注在采掘工程平面图上,煤矿企业拆除密闭、栅栏必须报批。煤矿采掘工程平面图必须能准确反映采掘工程月进度情况。
  
  加强通风系统管理。贯通巷道如无特殊情况,必须首先形成永久通风系统,严禁采空区通风、采掘工作面串联通风。加强局部通风管理。掘进工作面必须一次成巷,除不可避免的安全障碍,在无安全保障条件下,不准停止向掘进头通风。在独头巷道中的任何作业都必须保证整条巷道处于正常机械通风状态。掘进工作面须有专职瓦斯检查员检查瓦斯,严格执行“三人联锁”放炮、停风撤人、瓦斯超限撤人等制度。
  
  坚持“瓦斯超限就是事故”的理念,凡是瓦斯超限或瓦斯异常涌出均要立即停电、撤人,消除隐患,完善防范措施。
  
  加强隐蔽致灾因素的调查,凡是采空区情况、积水情况不清的区域及其邻近区域,一律不得布置采掘工程。
  
  加强水害防治。水文地质情况不清的区域或其它有疑区域必须坚持“逢掘必探”;存在积水威胁的采煤工作面必须坚持“先治后采”;出现透水征兆,必须立即撤人并报告。
  
  加强特殊地质构造带的管理。凡是遇断层、破碎带、煤层变厚、顶底板变化、高冒带、瓦斯等有害气体异常涌出等情况,必须先停止作业,分析原因,制订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并由矿领导和工程技术人员跟班作业,直到该隐患被消除。
  
  四川省政府安委会将成立的4个督导组(由省安全监管局、四川煤监局牵头,公安厅、国土资源厅、省国资委、省能源局参加)和省上12个煤矿隐患排查治理督查组要立即赶赴市(州)、县(市、区)开展督查检查,重点对各产煤市(州)、县(市、区)落实煤矿安全生产各项要求,开展煤矿隐患排查治理、打非治违、整顿关闭和兼并重组、复工复产的情况进行检查督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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