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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信党字(2008)第11号 关于下发《信息研究院党员干部任前廉政谈话和诫免谈话制度》等规定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8-05-14 浏览量:1796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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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属各党委、总支、支部:
  经院党委研究决定,现将《信息研究院党员领导干部任前廉政谈话和诫勉谈话制度》和《信息院党委和纪委负责人与各部门负责人日常谈话制度》(见附件)下发给你们,请各级党政组织部门及相关党员领导干部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信息研究院党员领导干部任前廉政谈话和诫勉谈话制度》;
  附件2:《信息院党委和纪委负责人与各部门负责人日常谈话制度》。  

 


二○○八年五月十四日

主题词:领导干部  廉政、诫免谈话  规定
抄报:总局直属机关党委、驻总局纪检组、监察局。
本院:院党委委员、存档(2),共印50份。

 


附1:

信息研究院党员领导干部任前廉政谈话和诫勉谈话制度

  第一条  根据中央有关规定和总局党组关于“推行领导干部任前任中廉政谈话制度”的要求,结合信息院党政领导干部选拔规定,建立本制度。目的在于对副处级以上特别是新任职的领导干部,进行党风廉政再教育,有针对性地提醒存在的苗头性问题,防患于未然,使这些干部牢固构筑抵御腐蚀的思想道德防线,做到廉洁从政、遵纪守法。
  第二条  按照院党政分工情况,任前廉政谈话和任中诫勉谈话由分管院领导对中层干部进行谈话。
  第三条  任前廉政谈话
  一、谈话对象和谈话时间安排。谈话对象包括:新提拔的副处级以上干部、岗位调动的副处级以上干部原则上均要进行任前谈话。时间安排在下达聘任文件前。
  二、谈话内容:
  1、对新提拔和岗位调动的谈话对象进行任前廉洁自律岗前教育。要求谈话对象廉政勤政,严格执行规章制度。
  2、对岗位调动的党政正职提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
  3、向对被谈话对象指出在推荐考察中干部群众反映的问题,指出改正方向。促其有则改之,无则加勉,警钟常鸣,做到勤政廉政。
  4、被谈话对象要汇报本人需要向组织反映的问题和组织需要了解的问题。
  三、对谈话对象的要求:
  被谈话对象应本着积极主动的态度对待主管领导的谈话,排除逆反心理,把领导的谈话看作对自己的爱护和鞭策,主动配合谈清领导需要了解的情况和本人认为应该向组织汇报的问题。
  第四条  任中诫勉谈话
  一、党员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1、不能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决定以及工作部署不力;
  2、不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作风专断,或者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  
  3、不认真履行职责,给工作造成一定损失;
  4、不严格执行廉洁自律规定,造成不良影响;
  5、其他需要进行诫勉的谈话。
  二、诫勉谈话时,应当向谈话对象说明谈话原因,认真听取其对有关问题的解释和说明,指出需要注意的问题,并要求其提出改正措施。
  三、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要严格履行审批程序。一般由纪委或人事部门提出意见,经院党委集体研究,指派某一领导与其谈话。
  四、党员领导干部的诫勉谈话记录(经本人核实),由专门机关或部门留存。相关人关要对谈话内容严格保密,对失密、泄密者,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条  本制度由院纪委负责解释。
                       


附2:

信息院党委和纪委负责人与各部门负责人日常谈话制度

  第一条  根据十六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精神和总局党组要求,并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实施谈话的对象为院属各职能处室副处级以上干部、二级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
  第三条  围绕加强对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督促检查所属部门、单位干部廉政勤政等方面的情况,由党委书记或书记委托其他党委委员同谈话对象进行谈话;
围绕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廉洁从政各项要求落到实处,由院纪委书记同实施谈话对象进行谈话。
  第四条  谈话方式:一般采取个别谈话的形式进行。
  第五条  谈话内容:
  一、对干部进行教育。教育干部严格遵守政治纪律,在思想上、行动上自觉与党中央保持一致,按照总局党组的要求和院党委部署,认真履行职责,搞好本职工作。
教育干部廉政勤政,努力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保持共产党员的先进性;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结合业务工作抓好党风廉政建设;树立正确的权力观,为人民掌好用好手中权;带头严于律己,遵纪守法。对群众有反映或者发现有苗头性问题的,早打招呼,及时提醒。
  二、听取有关情况汇报,主要包括:
  1、本部门、单位加强领导班子和队伍思想、作风等方面的建设情况。
  2、本部门、单位和本人按照党委部署,完成工作任务的情况。
  3、本部门、单位和本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执行民主集中制的情况。
  4、本人执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廉洁从政及遵守各项制度和规定的情况。
  5、对群众反映的有关问题的认识或说明。
  6、组织上需要了解的其它情况。
  三、围绕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交换意见,研究解决有关问题。
  第六条  谈话的实施与要求:
  一、谈话前确定具体内容,根据每个人的实际情况有所侧重,谈话前通知本人。
  二、被谈话人对组织了解的事项,应如实汇报。对责成纠正的问题,应按要求进行整改,并将落实情况及时向组织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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