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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信字(2006)第15号 信息研究院内部审计工作暂行规定

发布日期:2006-06-26 浏览量:1316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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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加强我院内部审计工作,强化审计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内部审计工作规则》,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院内部审计部门是独立监督、评价院经济活动的监督部门,按照“下审一级”的原则,开展院内部审计工作,目的是为加强管理,严格财经纪律,提高经济效益。
  第三条   院内部审计部门设在院综合办公室,设有专职、兼职审计人员。
  第四条   内部审计部门在院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接受上级审计部门业务指导和监督,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我院规章制度开展工作。
  第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具有一定的审计、会计业务水平及职业判断能力。审计人员必须严格审计程序,做到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自律、保守秘密。
  第六条   院要定期研究部署内部审计工作,听取内部审计工作汇报。内部审计工作作为一项经常性、制度性的工作,按照年度制定的工作计划安排进行。由院内部审计人员独立完成或根据需要,由纪检监察人员配合进行。
  第七条   院内部审计部门要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部门工作实际,制定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和规章制度,履行如下职责:负责实施对院属二级单位的内部审计,并向院长提出审计结果报告;负责向总局报送院内审工作计划及相关资料。
  第八条   院内部审计部门根据工作的需要,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提供相关资料;查阅被审计单位有关文件和会计资料,检查资金状况;对审计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及时向领导反映。
  第九条   对二级单位日常内部审计工作的内容包括:  
  1、收入的真实性。是否做到足额、准确、及时入账,有无截留收入现象,是否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规定管理等。事业性收费的依据、项目和范围是否合法合规,有无乱收费问题。
  2、支出的合理性。是否按照计划开支,经费支出是否按规定范围和标准执行,有无擅自提高开支标准,扩大开支范围等问题,有无虚报冒领,虚列支出等现象。
  3、院专项资金、维修基金的使用情况。
  4、往来款项的真实合法性,有无长期转帐、有无利用往来帐户隐瞒收入,直接列收列支。
  5、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是否严格执行。  
  6、财经纪律问题。是否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纪律和制度。有无违反规定,公款私存问题。是否有帐外帐和私设“小金库”等。
  第十条   内部审计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确定审计项目
   院内审部门根据批准安排的年度审计计划确定审计项目。  
  2、下达审计通知
  院内审计部门确定实施审计时间,应提前3天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要明确审计的依据、范围、内容、方式、时间、审计组成人员及其他具体要求等。
  3、确定审计方式。由院内部审计机构安排内审人员组成审计组。
  4、拟定审计方案。审计工作实施前,审计组应拟定审计方案,确定审计的范围、内容、方式、时间。审计组在编制审计方案时,根据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被审计单位的基本情况,确定审计目标和重点。
  5、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对审计事项应搜集具备客观性、公正性、充分性和合法合规性的审计证据,做好审计工作记录,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审计工作记录应由相关人员签章认证。
  6、撰写审计报告。审计终了后10个工作日内,审计组应撰写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被审计单位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审计意见。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7、提交审计报告。审计组根据审计报告和被审计单位的书面意见,拟出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一并提交内部审计部门。内部审计部门及时对审计报告进行复核审定。
  8、下达审计意见书。内部审计部门根据审定后的审计报告提交审计签报,报经院主管领导批准后,下达审计意见书通知被审计单位执行。被审计单位必须执行审计决定,并在规定的期限内以书面形式报告执行结果。
  9、审计材料归档管理。审计工作结束后,审计组负责将审计材料整理后,移交院档案部门归档管理。
  第十一条   院内部审计部门不得泄露被审计单位秘密,不得以权谋私,殉私舞弊,否则视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十二条   被审计单位不配合审计工作,拒绝审计或不提供资料,提供虚假资料,拒不执行审计结论的,在全院进行通报批评。
  被审计单位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资料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如与上级规定相抵触,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解释由院内部审计部门负责。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六年六月二十六日

主题词:审计  财经  办法
本院:院领导(5)、存档(2),共印2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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